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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秘書長永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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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間取得內政部人民團體司核發之組織憑證、並經內政部核備本會101年至102年理監事會議紀錄與各項財務報表表冊。 |
二、 | 本會於3月8日第8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9月間組團參訪中國大陸東北地區公證單位一案。嗣經謝秘書長通知並取得中國公證協會核發邀請函,由劉理事長瑞村組團率領本會會員及眷屬合計23名,於9月6日至14日期間參訪大陸東北吉林省公證協會及遼寧省公證協會,促進兩岸公證事務交流。 |
三、 | 本會於4月7日以公瑞行字第103040701號函向司法提出「公證法學」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司法院秘書長於4月30日以秘台廳民三字第1030009952號函知本會同意補助第10期「公證法學」款項預算為新台幣10萬5000元整。本會第10期「公證法學」於7月間出刊,謝秘書長並於10月間完成本期刊物費用支出憑證彚整與決算工作,並填具相關文件向司法院請求該補助款項。 |
四、 | 本會委託張英磊博士完成將中華民國公證法條文全部譯為英文版,為廣泛徵詢會員意見,5月初將全部公證法條文之中英對照版公佈於本會網站。嗣於6月15日第8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劉理事長瑞村提議組成審查小組(成員:趙之敏理事、鄭惠佳監事、謝孟儒理事、喬書漢理事),並待審查小組完成相關校對工作後,再送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確認後,函送司法院民事廳審查。 |
五、 | 本會於6月24日和台北地區公證人公會聯合宴請中國公證協會參訪團,劉理事長並與中國公證協會丁露會長洽談104年辦理「兩岸公證事務研討會」相關籌劃事宜。隨即由謝秘書長陪同劉理事長分別於7月4日拜會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理事長廖正豪前部長,及於10月9日拜會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游瑞德副秘書長,劉理事長並與廖正豪前部長、游瑞德副秘書長交換於104年舉辦「兩岸公證事務研討會」之相關意見。 |
六、 | 謝秘書長於6月27日與趙之敏理事、周家寅理事、王薇鑫理事、謝孟儒理事、喬書漢理事於鼎富樓宴請澳州公證人理事會主席Peter教授,促進台澳兩國公證界之交流。本會並應邀於6月28日派員參加外交部舉辦之第二次「海牙公文書免驗證公約研討會」,主講人Peter教授。 |
七、 | 本會於7月12日舉行第8屆第3次會員大會暨頒發102年度修習公證法成績優良同學獎學金(每校每名6000元整,計有靜宜大學、高雄市立空中大學、育達科技大學、東吳大學等四校),及發行本會第10期「公證法學」年刊,並決議通過推動104年在台灣地區舉辦「海峽兩岸公證實務研討會」一案。 |
八、 | 劉理事長指派謝秘書長代表本會至福州市參加7月18日舉行第六屆「海峽兩岸司法實務研討會」,藉以增加日後本會舉辦「海峽兩岸公證實務研討會」之經驗。 |
九、 | 本會「公證法學」編輯委員會於8月4日晚上6時30分在重慶聯合事務所會議室召開會議,劉理事長主持,參與人員有馬有敏總編輯、趙之敏與謝孟儒副總編輯、宋德琳委員、盧榮輝委員、張英磊委員、張滋偉委員,謝永誌秘書長列席,會中作成決議,增加鄭惠佳監事為副總編輯,並決定自第11期「公證法學」採取匿名雙向審查專論稿及他山之石稿約合計五篇,並通過提名專家審查委員名單,日後給予每位審查委員費用每篇新台幣2000元整,一期大約增加2萬元之專家審稿費用。 |
十、 | 劉理事長鑑於本會財務拮据,特於8月間發起捐款,並捐贈本會3萬元,響應者計有楊昭國盧榮輝聯合事務所捐贈10萬元、重慶聯合事務所捐贈10萬元、伍婉嫻理事捐贈2萬元、吳啟賓常務監事捐贈3萬元、吳宜勳公證人捐贈2萬元、許鍚星公證人捐贈5萬元,使本會增加不少財源。 |
十一、 | 劉理事長指派謝秘書長於10月4日參加台中地區公證人公會舉辦,林三元法官主講之「電子公證遺囑學術研討會」,謝秘書長並當場致贈林三元法官第10期「公證法學」,並向其邀稿。 |
十二、 | 本會於9月間邀請上海市公證協會來台參訪,上海市公證協會於10月12日抵台,本會安排於10月13日早上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參觀與座談,並獲得林俊益院長與公證處鄭惠佳主任熱誠接待,劉理事長並與林俊益院長共同主持與上海市公證協會舉行之兩岸公證事務座談會。同晚,劉理事長指派謝秘書長至花蓮市參加何叔孋公證人招待上海市公證協會宴會。 |
十三、 | 本會於10月17日和台北地區公證人公會聯合設宴宴請上海市公證協會參訪團(鄭林奇團長),交流兩岸公證事務。同晚,劉理事長主持本會第8屆第10次理監事聯合會議,會中討論104年舉辦「兩岸公證事務研討會」相關事宜,並組成推動小組,由蘇隆惠理事、趙之敏理事、鄭惠佳監事、趙原孫監事、王薇鑫理事、周家寅理事擔任小組成員,定期開會討論,並分別於11月17日、12月23日召開二次小組會議,完成研討會相關框架工作;另本會陳勇仁常務理事響應捐助本次研討會經費10萬元,趙原孫監事捐助本次研討會經費10萬元。 |
十四、 | 因本會將於104年間進行第9屆全體理監事換屆改選,劉理事長於10月間指示謝秘書長整理會員會籍,並通知會員繳納會費至103年。謝秘書長分別於10月、11月間寄出繳費通知函(第二次掛號),大多數會員已完成繳費手續或有部分會員申請轉為永久會員資格,本項工作將於12月間全部完成。 |
十五、 | 吳啟賓常務監事於第8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提議本會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申請設立「法人登記」,使本會財務對外透明公開,有利外界人士或企業對本會財務之捐贈。謝秘書長旋於9月間開始著手進行所需相關文件整理,並向內政部申請及取得本會73年設立許可函補發證明與本會圖記證明函,另請求本會理監事同意代刻一枚印章、提供個人身分證影本專用於設立法人登記之印鑑式及用印其相關文書,待完成本會會員會籍整理時,即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送件申請設立法人登記。 |
十六、 | 劉理事長指示謝秘書長於12月間完成年終賀卡寄發予全體會員及與本會交流之相關單位。 |